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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大投入强度,缓解融资难题

【政策解读】2008-10-06 00:00

深圳市委、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重点围绕对于提升创新能力最直接的因素来调动和配置资源,创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科技界人士纷纷表示,《政策措施》非常务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资金投入强度前所未有,将极大提升城市的整体创新能力,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措施出台的背景、意义及政策看点进行解读。政策与时俱进提高创新能力
《政策措施》总体框架由6个部分组成,共33条,其中第8、13、14、27条为重点落实的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第9、10、12、17、18条为《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22条”)需要继续实施的条款,其余为新设条款。该起草人介绍,基于3个主要原因制订并出台《政策措施》。
首先,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提出新的要求。
第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第三,进一步巩固产业政策高地,出台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迫在眉睫。
《政策措施》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需求而展开。如何提高整个城市的创新能力,成为该政策措施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与原‘22条’相比,它不再局限于产业本身,而是对创新链条的各个环节给予全方位支持。
第1-4条是关于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内容,第5-11条是关于吸引创新人才的内容,第12-21条是关于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措施,第22-24条是关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第25-26条是关于知识与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措施,第27条是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第28-33条是关于融资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值得关注的是,资金投入强度前所未有,新增总额高达近50亿元的科技投入,主要用于解决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瓶颈问题,包括研发源头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引进人才难、厂房空间狭窄等。
1、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在深实施可获1500万
《政策措施》的第一条就是“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这是为了解决我市科研院所缺乏、源头创新不足的“短板”。
《政策措施》规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和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省的科技计划和项目。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
【解读】与上海、北京相比,深圳的研发支撑乏力,发展后劲不足,迫切需要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据了解,上海有外资研发中心196家,仅2006年就落户26家;在北京发生科技活动的外资机构数量达到621个,开展研发活动的机构达到390个,北京拥有中科院、社科院和国务院各个部门的科研机构221个。
另一组数据同样看出深圳的差距:科技部认定的220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北京72个,上海29个,天津4个,重庆3个,深圳一个也没有。科技部认定的150多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46个,上海7个,天津5个,重庆2个,深圳仅迈瑞一个。
以上对比表明,深圳长期徘徊在国家“大科学”布局之外,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能力微弱,大量科技企业研发属于孤军深入,缺乏有力支援,难以走远,难以走到占据全球产业链的高端。
针对深圳创新基础能力不足问题,《政策措施》提出了两大利器:一方面,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争取参与并承担国家战略性重大产业布局、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聚集国家资源,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鼓励来深圳建立研发机构,促进国内外先进研发及管理技术对本地的扩散和渗透转移,增强源头创新和技术储备。
2、大手笔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策措施》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环境”,其中一个核心措施是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社会资本加大早期投入,鼓励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企业。具体内容包括: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行共同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市政府设立10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
市政府分阶段投资3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配投参股。
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
鼓励来深圳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鼓励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建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提高创业、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效率和非公开股权流动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为公开资本市场培育上市企业资源。积极争取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系统试点,推进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在该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是“老大难”问题。《政策措施》首次提出系统的解决办法,从种子期企业的孵化资金,到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提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概括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二是通过设立孵化资金,解决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不能有效进入早期投入的问题;三是鼓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新股权交易方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四是激励创投的税收财政返还优惠。
目前,深圳已成为全国创投业最活跃、凝聚力、竞争力最发达的地区,创投机构的数量和管理创业资本额占到全国的1/3。此次出台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设立企业银行贷款信用再担保资金、以及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孵化资金、对创投企业的税收财政返还优惠等,将把深圳风险投资机构的积极性极大调动起来,并吸引全国乃至全球风险投资机构关注深圳创新企业,共同为深圳创新型企业注入宝贵的资金。
《政策措施》创造性提出,通过人才公寓计划,以及举办全国性的在深创业大赛,吸引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人才来深圳创业扎根,解决科技人才梯队中的基本人才的吸引和保留问题,同时扩大企业和项目来源。
 “加大吸引人才力度,凝聚创新第一资源”是《政策措施》第二部分内容。明确规定,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予以奖励。
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深圳创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在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5-8万平方米用房,支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解读】目前,深圳不仅高端领军人才紧缺,肩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一代中、低端人才同样严重紧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人才吸引力度刻不容缓。此次,市委、市政府在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中低端科技人才吸引和保留问题的同时,还颁布了《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1+6系列政策),专门针对高层次人才紧缺问题。
3、人才公寓计划加大引才力度
4、财政大力资助企业自主创新
《政策措施》的第三部分内容是“继续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除了吸纳需要重点落实的国家政策和沿用的原22条政策内容外,新增加了税收的财政优惠政策,通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返还优惠等支持手段,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分担企业研发投入风险、间接提高研发人才的实际工资水平,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其自身技术能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内生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重点在软件与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加大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5、加速知识与技术成果产业化
为了进一步强化产学研结合,使大学、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更重视企业和市场需求、以及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实现科技资源与生产资源等不同创新资源的整合,《政策措施》的第五部分包括对产学研合作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以及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对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其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的高校配套资助。
《政策措施》规定,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的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和本市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实行政府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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