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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免、减、补 三招促创业

【政策解读】2009-01-15 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访谈
1、扣减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为了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根据《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范围。
在收费优惠政策方面,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既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提高额度加大贴息力度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为了帮助劳动者多渠道筹集创业资金,2008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和完善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在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方面:一是扩大借款人员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至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三是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并通过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进一步调动了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小额担保贷款经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补贴职业培训技能鉴定
创业能力是劳动者创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国家制定了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关部门已提出,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许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各类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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