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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负责人解读支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12项措施

【政策解读】2009-01-16 00:00

日前,深圳海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该关近日出台的《支持帮助进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十二项措施》,进一步细化政策,方便企业更好了解、运用海关政策。12项措施中的内容总体概括为:一个“减轻”、两个“简化”、三个“改革”、四个“提速”。
1、一个“减轻” 减轻企业资金流压力,优化加工贸易企业风险担保制度
加工贸易行业的台账保证金、风险担保金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为此,深圳海关在综合评估企业的类别、资信、守法状况的基础上,大幅度缩小征收风险担保金的范围,对高信用企业或已实行台账保证金实转、且未涉嫌走私违规的企业一律免于收取风险担保金。同时,深圳海关扩大了风险担保形式,允许企业采取符合海关法规的非现金形式的担保,包括银行保函、资产质押等。另外,海关总署和商务部于11月底联合下发了97号公告,对台账保证金也做出了调整。据初步测算,深圳海关仅减免台账保证金和风险担保金一项,将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近25亿元。
2、两个“简化” 简化加工贸易外发加工和内销业务审批手续,全面提升保税加工作业效率
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手续,实现提前审批、事后报备。外发加工是生产企业降低成本的有效而普遍的做法,在当前形势下尤为突出,但以前审批条件较为严格、手续较为繁琐。为此,深圳海关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规范了审批标准。实施“提前申报、一次审批、分批报备”的办法,企业可在向海关备案时提前申报合同涉及的所有外发加工业务,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可通过填写纸质登记表或者通过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在事后规定时间内报备外发加工实际收发货情况。对企业申请在关区范围内开展全工序外发加工的,只要资料真实、齐全、有效,一律同意办理;对企业在关区外开展全工序外发加工的,区别企业管理类别收取风险担保。
简化内销作业程序,实现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扩大内需是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当企业因国际市场萎缩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外销合同时,深圳海关大幅简化加工贸易成品、半成品以及边角余料的内销手续,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海关减少内销申请单证、加快内销审批速度,一律实现计算机自动审单;边角料内销不再需多个环节审批,做到了“一个窗口、一次受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高信用企业,海关还实行了“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模式,企业可以先内销,事后再集中办理申报和缴税手续。
3、三个“改革” 推进集中接单、保税监管、区域通关三项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
推进集中接单改革,提供优质的集中接单服务。在位于深圳中心区的深圳海关科技信息综合楼业务大厅建立了接单中心,提供跨口岸、一站式通关服务,企业可以集中办理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蛇口、大鹏等一线口岸的报关手续,避免了企业反复奔波,节省其人力和运作成本。同时,深圳海关还进一步改革通关作业模式,大力推行无纸化诚信通关和网上支付,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方式全天候联网办理报关手续或税费担保,海关予以放行货物,企业事后再集中递交报关单证并支付税款,不仅大大方便企业,也会降低通关成本。
推进保税监管改革,促进保税物流发展。深圳海关全力支持深圳海港和空港的新一轮规划建设,促进提升深圳现代物流竞争力,配合推进盐田港东港区、大铲湾港区建设和前海湾保税港区筹备,做好机场片区保税物流的研究规划,积极研究解决UPS亚太转运中心关务需求,吸引国际知名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设立区域总部。积极配合盐田港网络化港区建设,以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整合业务模式,实现不同监管区域与盐田码头之间的快速通关。推进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简化保税仓储货物进出境、进出仓的报关手续,实现“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7×24小时运作的目标。支持和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发展,探索利用保税物流监管载体解决出口产品售后维修服务难题,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延伸。
推进区域通关改革,优化区域通关环境。为了提高区域间物流进出境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纳税而直接在口岸验放货物和进出境,无需办理转关手续,企业可灵活安排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深圳海关灵活运用现有区域通关改革项目“软资源”及具有接驳功能的海关监管场所“硬资源”,将粤港跨境快速通关与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组合运行,企业在属地海关办理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手续时,以中途接驳地海关作为报关口岸,在接驳地海关与公路口岸之间使用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实行快速通关验放。继续深化深港海关通关业务合作,在盐田、蛇口等海运口岸开展两地海关查验结果参考互认合作工作,使企业免于重复查验。
4、四个“提速” 提高加工贸易、口岸查验、企业分类、案件办理的速度和效率
提高加工贸易业务审核效率,缩短审核时限。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单证审核业务环节,切实兑现对外承诺,业务审核工作时限一律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报关凭证数据库审核时限缩短到2个工作日、部分业务还实现了即到即办。保税设备和料件的承接在一般情况下海关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高公路口岸查验效率,简化查验处置程序。为解决公路口岸查验车辆在口岸滞留时间较长等问题,海关简化口岸查验处置程序,一般均可在当天(或当班次)完成查验;查验后发现车载货物中仅有部分存在违法嫌疑的,对与违法嫌疑无关的其他货物或者车辆,海关尽快按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提高后续管理工作水平,缩短企业分类审批时间。改革企业分类按月集中报批制度,即时审核上报企业分类申请,缩短AA类、A类企业审批时间,企业获得AA类资格时间最多缩短55天、A类资格时间最多缩短40天。同时,深圳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及时落实AA类、A类企业的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门到门服务、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等通关便利措施。
提高案件办理速度,简易从快处理一般性违规。企业因工作失误或技术性差错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不可避免,涉案企业希望海关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减轻处罚。深圳海关按照“宽严相济、理性执法”的要求,加大对案件性质的甄别力度,有效区分过失和故意、轻微和恶劣等具体情形,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对程序性、技术性等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简单即决案件,平均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后续管理案件办理速度力争在原有基础上加快20%。对于依法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在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仅涉及擅自外发加工或擅自搬迁违法行为,海关监管货物未脱离监管或者能够恢复监管的,案值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报缉私局审批,由查发单位按照简易程序从快处理。
为了保证上述措施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深圳海关内部配套下发了具体实施办法,修订了操作规程。同时,深圳海关还建立了专门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内部联系配合,设立了专门热线服务电话(84398110),随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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